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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严抓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

2022-10-14 09:04:49

   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和教育部《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精神,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外普通高校、省内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校在山西省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校外教学点。

高校开展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应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线上教学、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

本办法发布之前,各高等学校函授站、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及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学习中心等,统一规范称为校外教学点。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设置

第四条 设置校外教学点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

以下高等学校可在山西省设置校外教学点:

  •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山西开放大学;

  •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教育部与地方合建高校(部省合建高校);

  • 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的省外地方高校。

第五条 主办学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良好;

(二)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机构;

(三)具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

(四)具有校外教学点相关设置、管理制度,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完善;

(五)原则上校本部已完成至少一届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培养;

(六)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主办学校应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结合实际开展线上教学与面授教学、自主学习与协作学习等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根据不同专业要求和学生特点,合理确定线上线下学时比例,线下面授教学(含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20%

第七条 主办学校应有效保障课程质量,学校自主开发的网络课程占网络课程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校外教师主讲的网络课程应优先选用国家级、省级在线精品课程,鼓励主办学校自主或与有关学校、机构联合开发优质网络课程。

第八条 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中等专业学校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高校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

适当保留办学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设点单位,总体数量只减不增。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设点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学校类型包括本科院校、高职院校、普通中专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 办学内容:层次为高等教育,类型包括普通和职业,形式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第九条 校外教学点一般应设在生源集中,交通便利的地级市。原则上,省内高校在1个地市可设置1个校外教学点,确有需要的,不超过2个且全省设点总数不超过11个。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省外地方高校在全省可设置1个校外教学点。主办学校应科学规划各校外教学点招生范围,满足学生就近就便学习需求,原则上同一主办学校的不同校外教学点招生区域不得重叠。

同一设点单位所设校外教学点的数量不应超过3个。

第十条 开设医学类专业的校外教学点应当设置在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全日制学校。

第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配备专职或以专为主、专兼结合且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民办学校配备的管理人员应为签有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具备满足专业教学需要和学习需求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学生规模为200人以下的,每个校外教学点教学计算机数不低于40台,每增加100人按照110增加;

(三)具有固定的、能满足面授教学需要的教学用房,包括教室、计算机用房、实验实训室(不含办公室、会议室、教研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生均教学用房面积应不低于1平方米/生;

(四)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五)具备高校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实行备案制度,手续由主办学校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jxjy.moe.edu.cn)进行,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主办学校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经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信息平台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交新增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并在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对当年保留、停招和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含专业)情况也需同时提交省教育厅登记。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作为停招的校外教学点予以登记。

备案材料包括:

1.备案表(见表1);

2.主办学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保证教育质量的管理措施等;主办学校对设点单位的考察报告,内容包括设点单位资质、办学条件等基本情况;

3.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4.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

5.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应提供用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场地的产权证明,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当地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报告(资产来源、资金数额、资金使用情况、产权所属等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6.拟设点单位承诺书;

7.主办学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

8.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9.主办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教育专业目录,拟开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主干课程教学大纲;

10.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教学点办学条件、管理制度、教学保障等的审核意见;

11.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部省合建高校和省外地方高校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需提前取得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意见(在备案表签署)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委托函等或列入双一流建设的证明材料)。

(二)每年4月底前,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主办学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参考要点见附表2),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拟设校外教学点,督促主办学校暂缓设置并指导整改;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向教育部提出备案建议。

(三)主办学校根据教育部公布的主办学校校外教学点设置情况确定是否招生,凡未公布的校外教学点,主办学校一律不得安排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主办学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应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协议双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协议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条款:

(一)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可供校外教学点使用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教辅人员情况、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

(三)主办学校与设点单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在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学费标准等;

(五)主办学校与设点单位的经费分配比例;

(六)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

第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或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需于变更次年按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备案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校外教学点给予两年过渡期进行整改,期间停止招收新生,但需为原有在籍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过渡期满后,仍不符合有关要求、未完成重新备案的校外教学点应予以撤销,其在籍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由主办学校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 校外教学点名称应明确反映主办学校和校外教学点所在地区,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名称一般应为“××学校山西校外教学点“××学校××(企业名称)校外教学点;省内高校校外教学点名称一般应为“××学校××(市)校外教学点“××学校××(企业名称)校外教学点

第十八条 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 符合区域经济社会需求;

  • 系本校经备案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三)主办学校新获得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次年方可在校外教学点设置;

(四)主办学校在校外教学点开设国控类专业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管理

第十九条 主办学校应按照国家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计划与要求,完善相关教学条件,配备与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管理队伍。

主办学校应将聘任的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统一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发展规划和管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定期组织对校外教学点教学与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主办高校应将在职教师承担本校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教学工作量计算和教师教学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

主讲教师为独立承担学历继续教育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由主办学校聘用使用,含主办学校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兼职教师按0.5系数折算)。主办学校专任教师占主讲教师的比例不低于60%,主讲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中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均不低于30%(在籍学生数是指具有学籍并在本校注册的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数)。

辅导教师为承担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实验实训、组织课堂讨论等任务的辅助教学人员,包含主办学校直接聘用的辅导教师数和校外教学点聘用并经主办学校认定的辅导教师数(校外教学点聘用按0.5系数折算)。辅导教师总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0

管理人员为负责学历继续教育有关管理工作的行政人员、专兼职班主任以及负责网络支持、技术保障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数为主办学校有关管理人员数和校外教学点管理人员数总和,管理人员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每个校外教学点专职管理人员不低于3人。

第二十一条 主办学校要强化招生广告宣传管理,招生简章等材料应统一由学校印发。统一归口招生管理,不得委托各院(系)、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校外教学点未经主办学校法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

第二十二条 主办学校对校外教学点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所在主办学校保存。

主办学校应严肃学风考纪和考勤考核,严格毕业要求,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及时给予退学处理。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服务,确保全程指导、全员查重,原则上本科学生应全员答辩;严肃处理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严把学位授予关,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过程监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主办学校要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学费应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严禁上缴前分配。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总额中用于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经费的比例应不低于70%

主办学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用于校外教学点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使用的经费(不包括专兼职教师、管理人员的课酬和劳务支出)占学费总额的比例不高于50%。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主办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第二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不应以校外教学点名义从事独立办学等超出校外教学点职责和建点协议范围的活动;不得与其它组织、机构签订办学(招生)协议;不得点外设点;未经主办学校同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第二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省内高校在我省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年度检查手续,由主办学校统一办理;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部省合建高校和省外地方高校在我省设置的校外教学点,由设点单位履行年度检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校外教学点年度检查通过山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年度检查管理系统进行,主办学校或设点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年检材料。

第二十七条 校外教学点年检材料包括:

(一)主办学校基本情况、设点单位基本情况

(二)校外教学点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三)主办学校与设点单位签订的设点协议;

(四)校外教学点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设点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设点单位《规范办点承诺书》《规范收费承诺书》;

(六)主办学校及设点单位关于校外教学点管理的规章

制度、工作报告(应提供正式文件资料,含党团组织建设、思政工作制度以及年度党团组织建设、思政工作报告);

(七)主办学校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

(八)截止当年3月主办学校直接聘用的主讲、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花名册,校外教学点聘用的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花名册;

(九)年度各专业、各年级教学安排和主要教材、教辅及课堂授课内容;

(十)年检机关指定抽查的办学全流程管理记录,包括招生、教学、考试、学籍、证书、收费等。其中,教学、考试记录应包括课程教学(线上学习的监测情况、线下学习的图像影音记录)、实验实训、考勤、作业、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毕业答辩及审核等环节;

(十一)校外教学点自检报告;

(十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检查表;(主办学校教育质量报告/教育质量自我评估总结)

(十三)属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违规行为或不符合办学要求的校外教学点要及时整改或者撤销。对停止招生、停止合作或被撤销的校外教学点,主办学校应会同设点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稳妥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

                                                     第四章 职 

第三十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备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配合其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地高校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的有关工作。

省教育厅将综合采取随机抽查、质量监测、实地调研等方式,对山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进行常态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市范围内校外教学点实行属地管理,内容包括校外教学点备案初审,年度检查初审,日常监督管理办学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主办学校对校外教学点履行主体责任。根据本校办学规划、条件、地方人才需求和设点单位条件,合理设置教学点,负责宣传招生工作组织校外教学点学习国家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负责办学投入、教学环节和教育质量保障,聘任或派遣教师和管理人员;推动办学管理智慧化,加强招生、教学、考试、学籍、证书、收费等各环节的全流程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强化质量控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做好所属教学点设置、调整和管理工作。

主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合作或放任点外设点等违规行为。鼓励有条件的主办学校直接通过校本部集中面授与线上教学相结合的方式举办非脱产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设点单位负责按照主办学校要求落实办学资源配置,增加对校外教学点的投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对教学点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及时反映和处理存在问题;配合主办学校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评估工作,做好校外教学点备案和年检工作;规范财务管理,不得乱收费。

第三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是主办学校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育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负责协助主办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执行主办学校交给的教学及管理任务,为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校外教学点应当根据主办学校要求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主办学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

(二)配合主办学校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

(三)配合主办学校开展教学点所在地的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学生报名注册、学生日常管理、学籍管理以及教学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后勤保障和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六)建立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七)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主办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1211日山西省教育厅印发的《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暂行办法》(晋教成〔2007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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